中创环保(维权)300056投资者索赔纠纷案,证券领域的福建省首例代表人诉讼案,最近有了重大进展。2023年8月17日,部分投资者收到厦门中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戴某等257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55213562.77元。(中创环保维权入口)
厦门中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此前曾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符合权利登记范围的适格投资者可以申请参入诉讼,最终共有257名中创环保投资者成为适格原告。据系,这是福建省首例采取普通代表人诉讼模式审理的证券纠纷案。
回溯前情,2019年4月30日中创环保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公司因2016年、2017年存在未依法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公司及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收到证监局警告并罚款。基于前述事实,形成本案投资者索赔纠纷。
厦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有两个区间的投资者在索赔范围之内。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都有获赔希望:
可索赔范围之一:在2016年3月3日到2017年4月4日期间买入中创环保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受损者。
可索赔范围之二:在2017年4月29日到2017年12月21日期间买入中创环保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受损者。
不少投资者提出疑问,为什么中创环保索赔区间会有两个?的确,绝大多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只有一个实施日、一个揭露日,对应的索赔区间自然也就是一个。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分析指出,由于中创环保(原三维丝)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段实施、揭露的,投资者可以分段主张权利,因此中创环保索赔案法院最终认可了两个索赔区间。
臧小丽律师提示,此前未能及时参加中创环保代表人诉讼一案的300056股票投资者,仍可以另行起诉进行索赔。
在计算方法上,厦门中院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中心”)的核算结果,对投资者差额损失等进行了测算,并出具了《损失测算意见书》。在中证中心测算的基础上,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扣减系统风险后的10%的损失系非系统风险损失导致,不应当由中创环保承担。
(本文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资本市场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来,她先后代理投资者向一百多家违规上市公司提起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成功帮几千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