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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两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实质性程序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

admin 09-1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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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两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实质性程序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

  9月19日消息,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通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周百鸣、李大海因业务承接和风险评估方面、实质性程序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原文如下: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周百鸣、李大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周百鸣、李大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光标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天职业字〔2023〕29688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承接和风险评估方面

  一是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签约日期,未见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二是重要性水平确定依据不足,你们以营业收入为基准确定蓝色光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底稿中未见不使用其他基准(如税前利润)确定重要性水平的分析论证记录。

  三是未充分记录IT审计测试发现问题,未评估整体审计策略和审计方法是否需要根据IT审计发现问题进行调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三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审计抽样情况记录不完整,未见对样本总体、抽样单元、统计抽样方法等主要参数的分析记录,未见抽样测试及其结果对样本总体覆盖程度的相关评价。

  二是应收款项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未见对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设计及参数设置合理性、账龄划分、管理层预估回款比例的复核评估记录;未充分关注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情况,未对相关款项出现减值时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个别应收账款,未充分记录不予发函的理由,或未充分关注未回函的原因。

  四是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中单独估值的资产情况,未识别出个别无形资产减值处理不当;未充分关注业绩补偿款涉及的交易性质、合同条款内容,未识别出相关会计处理不当;未充分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迹象,未对减值计提合理性、充分性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五是利用管理层的专家工作不当,利用管理层聘请的评估专家工作援引审计准则不当且复核专家工作不到位。

  六是会计分录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见测试分录选取标准的具体记录,且被测试样本的支持性信息和分析性记录不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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