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礼文)在因“代孕弃养”、偷逃税被“封杀”后,演员郑爽还被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月26日,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获知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郑爽被判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6000万元。
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某影视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某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
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制作电视剧提供相关策划服务,包括项目落地执行、内容与品牌策划、艺人挑选、项目营销策划等。策划服务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关双方合作具体细节,双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详细约定。
据记者了解,本案中,郑某即为青年女演员郑爽。上海Z影视文化工作室则为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2017年11月23日,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经核准注销。
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还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
双方约定: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
《〈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中提到,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致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至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海宁某影视公司分多笔向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计3050万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视剧服务费。
2021年8月,郑爽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12月28日,海宁某影视公司与深圳市T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主要约定:海宁某影视公司授权T公司使用涉案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五年,约定有授权费金额;合同签订后,如授权内容主要创作人员实施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导致授权内容无法按约定期限在互联网传播,T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2016年2月,T公司分两笔支付了D公司2520万元。2016年2月5日,海宁某影视公司与A广播电视台签订《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约定海宁某影视公司许可A广播电视台使用涉案电视连续剧及其著作权,A广播电视台下属公司成为该剧投资方之一,投资比例5%;许可使用费合计7700万元;海宁某影视公司违约除应返还全部许可使用费外,还应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总额100%的违约金。
杭州H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受海宁某影视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涉案电视剧项目已收到包括海宁某影视公司在内的五家投资方相关投资。截至2020年12月,在已支出的项目费用中,演员劳务费就已占比三分之二,所发生费用均已签订合同协议并已实际支付。涉案电视剧已制作拍摄完毕,尚未申请发行许可。
于是,海宁某影视公司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解除;被告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某影视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驳回海宁某影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