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许家印因涉嫌违法犯罪 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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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Y会计行业观察
本文内容摘自韩洪灵、王梦婷、赵宇晗、陈汉文的文章《庞氏分红行为的界定、判别与监管——恒大集团分红现象引发的思考》,该文发表在《财会月刊》2022年第1期,发在杂志社的微信公众号后获得1.7万次的高人气阅读量。
该文基于三大维度5种判别方法,对恒大集团和1998 ~ 2020年间中国A股市上市公司的庞氏分红行为进行了初步的检验。研究发现:总体而言,恒大集团和中国A股上市公司皆存在普遍、广泛而持续的庞氏分红行为;且大多数庞氏分红行为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类型Ⅰ”,表现为将来自债权人的资金以现金分红的形式输送给股东。
(转载注:2009-2020年净利润合计为1863.7亿港元,2021-2022年净利润合计为亏损7008亿港元。此期间1港币大约兑0.79-0.89人民币。)
恒大集团自2009年上市以来,凭借“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与低成本”的“三高一低”策略快速扩张。与此同时,其负债规模也由2009年的499亿港元迅速扩张至2020年的19507亿港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39.55%。截至2021年6月30日,恒大集团共有1.71万亿港元的债务,其中一年内到期的债务为1.43万亿港元,而账面非受限货币资金仅有1043亿港元,短期债务现金缺口高达1.33万亿港元。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3 ~ 2019年间,恒大集团的股利支付率常年维持在50%左右;2009 ~ 2020年间,其累计平均股利支付率高达43.43%。如上表所示,许家印家族在恒大上市以来12年间共分得的现金股利高达近600亿港元。
该文基于研究对庞氏分红行为提出了三点监管建议:
1. 建议将再融资资格与现金分红松绑,充分释放股利分红的信号作用,并且积极引导现金分红能力强的公司进行分红,培育成熟的现金分红文化,减少“为了融资而进行的分红”或利用债权人和投资人的资本金而进行的庞氏分红。
2. 建议监管部门在指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时,着重关注现金分红是否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可以结合当期现金流量法来追溯分红现金之来源,以免出现“损债权人—肥股东”的情况,从而有力保护债权人权益。另外,监管部门还可以从当期存量法的视角来判断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从而逐步细化更为恰当的分红政策要求。
3. 建议在引导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管理以及设立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以外,还可出台现金分红信息披露规范,使分红信息规范化、可比化,充分呈现是否进行现金分红以及现金分红分配比例的合理性、必要性,提升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与信息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