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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等房企 “破产保护”不等于破产清算

admin 10-0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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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等房企 “破产保护”不等于破产清算

  作者:郝显

  9月底,中国恒大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许家印因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随着这条新闻的持续发酵,内地房企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行为也成了关注焦点,自媒体和财经大V纷纷给出各种猜测和质疑。

  事实上,在美申请“破产保护”会导致泄露经济数据、转移财产、境外投资人优先境内投资人获赔等结论主要是自媒体的误读。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清华表示,上述所谓“破产保护”其实并不是破产,是申请认可程序,本质上是寻求美国法院对美元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认可和效力上的保护。最终目的是推进重组计划,以及保障各方债权人权益。

  不是“破产清算” 主要目的是保障各方债权人权益

  向美国申请“破产保护”是出险房企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程序性动作,公司在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破产保护”可以暂停偿还债务,获得缓冲时间。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清华表示,恒大集团、融创集团等所谓的“破产保护”其实并不是破产,是申请认可程序。尽管英文都为“file for bankruptcy”,但恒大集团、融创集团等递交的是境外债务重组中的“重组协议的确认”,严格来说不应该称为“破产保护”,更不是“破产清算”,本质上是寻求美国法院对美元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认可和效力上的保护。

  中国恒大在8月18日的公告中,作出过类似澄清,“公司目前正在正常按照计划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由于本集团的美元债券受纽约法管辖,本公司根据美国法典(破产法)第15章,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体系下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系正常推进境外重组程序的一部分,不涉及破产申请”。

  为什么要在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王清华表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中国恒大及融创中国为境外公司,在香港上市。二是在借美元债时协议约定适用美国法律,纽约法院为管辖地。房企在境外启动债务重组程序,完成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后,需要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

  在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可以确保进行债务重组时不会在美国被债权人起诉或申请执行在美资产,从而保障债务重组协议在美国的可执行性。因此,申请“破产保护”的目的,核心是推进重组和保障各方债权人权益。

  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影响有限

  从时间线来看,中国恒大于当地时间8月17日在纽约基于美国《破产法》第15章项下条款申请了对公司美元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的认可。9月19日,融创中国同样是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美国破产法院纽约南区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申请了上述程序。

  此前包括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等多家企业,均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在美申请过上述程序。

  从法律层面来看,申请认可程序主要是为了保证债务人不被债权人在美国提起诉讼,从而确保重组方案的可执行性。其中并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房企上市注册地在境外,与境内债券发行人分属不同主体,且与境内经营主体之间存在多层股权间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相关重组安排不会影响境内人民法院对境内经营主体所涉案件的管辖权。即使美国法院最终未认可债务重组程序,境外债权人申请执行境外重组主体直接持有的我国境内资产,也须人民法院承认美国法院相关判决后才能执行。因此,申请认可程序预计不会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造成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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