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 取消上市公司高管、核心员工融券出借
10月14日,监管部门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
证监会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适度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分类限制战投配售股票出借。
具体来看,融券端,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出借端,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沪深交易所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明确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关键点一: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为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融券端,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同时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
出借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调整,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关键点二:分类限制战投配售股票出借
沪深北交易所相应的也发布了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通知表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同时,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两方面要求:一是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二是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关键点三: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
证监会表示,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融券业务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节,更好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
沪深北交易所也表示,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各相关主题应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根据投资者类型、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者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关键点四:促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
此前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IPO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首日出借其获配证券,虽不直接涉及减持,但引发市场讨论。市场人士表示,此次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将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
公开资料显示,融券制度作为市场基础性制度,运行10余年来保持平稳,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在促进价格发现、平衡异常波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9月底,融券余额只占A股流通市值的0.1%,整体规模较小,但对平抑市场波动发挥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