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苏大维格(维权)300331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蹭“芯片光刻机概念”热点,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对苏大维格处以150万罚款,董事会秘书蒋林也将罚款100万。(苏大维格维权入口)
事情还要从一个多月前说起。今年9月,光刻机概念获得市场热炒。9月14日,苏大维格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出口”,并提及“公司已关注到纳米压印光刻在集成电路和芯片制造领域具备替代传统光刻的应用潜力,并在积极布局”。
以上回复导致股价飙升,9月14日下午开盘后,苏大维格股价快速由跌转涨,当天收盘涨20%。9月15日,苏大维格继续上涨,但是火速引来了深交所关注函。
实际上,苏大维格所称的“光刻机”是一种直写光刻设备,并不是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此“光刻机”并非彼“光刻机”。
苏大维格董秘蒋林,具体负责公司互动易平台投资者提问的回复工作,在明知芯片光刻机概念系当时市场热点的情况下,将公司证券部门草拟的针对投资者提问回复初稿中“直写光刻设备”的表述修改为“光刻机”,刻意混淆直写光刻设备与芯片光刻机的区别,并决定发布。
江苏证监局认为,苏大维格是虚假陈述行为人,董秘蒋林是苏大维格这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作出上述《处罚事先告知书》。
而对市场而言,好消息如果不是货真价实,涨起来容易,跌起来也会更快。9月18日、9月19日,苏大维格的跌幅分别为-9.11%、-11.63%;10月9日,在宣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苏大维格当日股价又跌了-5.99%。
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指出,上市公司发布误导性陈述,受证监会处罚只是法律后果之一,并不是全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臧小丽律师专栏)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苏大维格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规则,臧小丽律师认为,以下两类投资者有获赔希望:
一、在2023年9月14日下午开盘后到2023年9月15日期间买入苏大维格股票,并在2023年9月15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者。
或者二、凡在2023年9月14日下午开盘后到2023年10月8日期间买入苏大维格股票,并在2023年10月8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者。(可索赔范围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这个职务负责事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八个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岗位职责和法律规则,说明董秘不是宣传部门,表述上不能混淆概念,更不能自我美化。
臧小丽律师指出,董秘与投资者的公开互动回复不是个人行为,其言行代表的是上市公司,董秘夸大其词的法律后果,也应该是由公司来承担。当然,后续公司可以行使内部追责的权利。
投资者参与索赔基础资料清单
1、买卖苏大维格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首笔买入股票开始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打到至今);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本文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资本市场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来,她先后代理投资者向一百多家违规上市公司提起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成功帮几千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