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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法不合规被罚 银行理财转型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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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法不合规被罚 银行理财转型迎挑战摘要: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郝亚娟 张荣旺 上海 北京报道  今年是资管新规正式施行的第二年,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仍在推进。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理财公司也创新推出不同...

  来源:中国经营报

估值法不合规被罚 银行理财转型迎挑战

  本报记者 郝亚娟 张荣旺 上海 北京报道

  今年是资管新规正式施行的第二年,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仍在推进。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理财公司也创新推出不同估值法的产品。

  然而,估值法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屡有发生。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家理财公司合计被罚超过1000万元,处罚事由包括产品估值不规范。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毛慧律师向《中国经营报》记者分析,估值法不符合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市场环境可能发生迅速变化,使得部分已有的估值方法不再适用;其次,为了获得更高的预期回报,部分理财公司可能选择使用较为激进的估值方法;最后,估值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和人为因素的误差。

  产品净值披露不规范

  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的处罚信息看,上述被罚2家理财公司存在理财产品未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未按规定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理财产品信息登记不及时、与不具备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理财产品期限管理和估值方法不符合监管规定等违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6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了理财子公司首批大罚单,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是处罚事由之一。

  招商证券固收团队指出,摊余成本法能够平滑产品净值的波动,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持投资账面净值和收益的稳定,较为直观地反映了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债券的利息收入,不足之处表现为对市场波动的钝化,掩盖了产品的真实风险。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指出,理财公司被处罚的事由主要反映了净值化转型中存在的两个普遍难题:一是净值管理不规范,有些理财产品净值未及时反映底层资产风险,这反映了理财公司在净值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二是估值方法不符合监管规定,产品期限管理和估值方法不符合监管规定,这表明理财公司在估值方法上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问题。

  估值法的调整是银行理财净值化的关键一步。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逐步转换为净值型,银行理财估值标准逐步统一,开放式理财产品中除现金管理类产品外全面采用市值法进行估值。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任涛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传统理财业务的资金池模式暗藏着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即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一旦难以募集后续资金,则很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因为理财产品一旦出现破净,或政策变化等各种因素冲击时,理财产品便可能会面临诸如大额赎回、连续赎回等难以应对的流动性风险。而当市场急剧变化时,理财产品可能也会因为估值无法公允、投资资产无法合理变现、无法合理获得资金支持等问题而陷入流动性危机。”

  需要注意的是,估值法的切换直接反映在银行理财产品的净值表现。普益标准指出,从理财市场来看,一是由于无法使用摊余成本法对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等波动较大的底层资产进行估值,短期内理财产品净值波动将明显增大。二是由于市值法能够更加精准体现理财产品实时的市场价值实际情况,产品净值和实际价值能够高度匹配。从中长期来看,理财产品净值将更加准确体现投资标的的市场公允价值,理财产品规范性提高。

  这也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不得不与其他类资管产品同台竞技。“一些理财公司在估值方法上钻漏洞、做文章,初衷是迎合客户,但是这类操作也打破了原本公平竞争的局面,存在隐性资金池、隐性刚兑等问题。”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冠苕咨询创始人周毅钦告诉记者。

  周毅钦进一步向记者分析:“比如,有些理财公司通过混同账户归集理财产品收益并支付费用,未做到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2021年5月,有些理财公司被曝光不同产品在同一信托计划之间进行流动性熨平,在不同信托计划间进行资产折价交易,随后理财产品进行申赎,间接实现了利益输送。2021年8月25日,监管部门对6家国有大行及其理财公司做出指导,要求理财产品(除现金管理产品)自2021年9月1日之后新增的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均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暂不允许对除未上市企业股权外的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王鹏认为,估值法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原因可能包括:估值方法不科学,有些理财公司可能采用了不科学的估值方法,导致净值与实际资产价值偏离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有些理财公司可能没有充分披露产品的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产品的实际风险;风险管理不到位,有些理财公司可能没有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无法及时发现和应对净值波动风险。

  需提高投资合规性与透明度

  今年以来,在震荡市场行情下,一些理财公司创新推出纯摊余成本法产品和混合估值法理财产品。

  西部证券研报指出,资管新规前后,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法变化经历三个阶段,在资管新规前,摊余成本法为市场主流,银行理财出于降低净值波动、投向报价不活跃的非标资产比例较大等原因,多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资产新规后,净值化转型趋势下,市值法成为大势,市值法仅当市场活跃、有现成报价时使用,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如非上市股权),可通过估值技术对资产进行估值,更加符合资管新规倡导的净值型理财模式;“破净潮”压力下,混合估值法成折中新思路,混合估值理财产品结合了摊余成本法和市值法,借鉴债基和长期限封闭理财产品的设计,维稳的同时博取更高收益。

  理财公司在进行产品创新的同时,其业务合规性是监管关注的重点。毛慧向记者分析,理财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估值和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估值模型日益复杂。例如,对于衍生品、非流动资产和特殊结构的金融产品,传统的DCF(现金流贴现模型)或相对估值方法可能不再适用,理财公司需要引入更为复杂的偏微分方程等数学工具。再者,理财公司处于金融链条的前沿,其创新活动往往受到市场竞争和盈利压力的推动,但过度的市场竞争可能导致其过度追求短期利益,从而冒更高的风险。同时,部分理财公司在资产投向上存在不透明性,导致其资产投向与产品承诺存在偏差。这些问题普遍反映了行业在转型期间对于风险管理、合规性和透明度的挑战。

  普华永道指出,在实际业务中,资产估值方式转换,进一步提高了系统计量要求,特别是对需采用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因此,理财公司要明确相关数据使用需求、字段管理规范以及相关模型计算要求,自动进行相关资产的估值计算,并且考虑至当前产品净值影响中,从而对产品净值进行相关测算工作;同时,需明确相关托管对接,确保托管银行可独立复核估值模型,保障估值结果的准确性。

  除了要加强估值模型创新和风险管理外,王鹏认为,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较强,理财公司应该在产品方面进行差异化布局,以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一是创新产品设计:理财公司可以创新产品设计,开发出更符合市场需求和风险偏好的产品。例如,可以推出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高风险的股票和期货类产品等。二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理财公司需要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确保产品的风险可控。这可以通过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等方面实现。三是加强客户服务:理财公司可以加强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例如,可以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定期进行客户回访和沟通等。”

  谈到财富管理的整体发展方向,交通银行副行长周万阜在全球财富管理论坛2023上海苏河湾大会上指出,把握家庭资产配置多元化趋势,实现家庭财富保值增值。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中金融资产占比还很低,未来增长空间很大。随着房地产从投资属性逐步回归至居住属性,占居民家庭资产的比重或将逐步下降。伴随多层次金融市场建设的深入推进,活跃资本市场和提振投资者信心的相关举措不断落实,中国居民家庭增配金融资产、多元化大类资产配置的趋势越发清晰。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基金、理财、保险在内的各类资管机构既要坚守自身特色定位,又要从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求出发,立足自身实际增强产品结构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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