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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空“停航”寻源

admin 11-07 1
桂林航空“停航”寻源摘要:   自11月3日桂林航空“停售机票”事件落地,桂林航空所有飞机“趴窝”,桂林航空截至今日已3天“停航”了。  一家航司停航,毫无疑问是重要的事,能导致“停航”的原因必然也是重要的...

  自11月3日桂林航空“停售机票”事件落地,桂林航空所有飞机“趴窝”,桂林航空截至今日已3天“停航”了。

桂林航空“停航”寻源

  一家航司停航,毫无疑问是重要的事,能导致“停航”的原因必然也是重要的事,一时间引发各方热议和猜想,其中有何“硬核”,让我们一同寻源解谜。

  寻源初心:安全是第一位的

  近日,关于桂林航停航各种解析眼花缭乱,包括“权属之争”等说法,但笔者以为,能让海航痛下决心依法中止对桂林航空相关服务保障的核心原因只能是保安全。

  “民航业是重要的战略产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 。众所周知,航空安全是第一位的,而作为专业化门槛较高的行业,航空安全运行发展离不开强大的专业化、系统化安全管理体系支撑。

  2021年4月,“海航集团航空主业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明确提出:“确保海南航空主业不能分割、海航控股及各地方航司一张网管控运营”,不难推断,这一原则的确立,基于保障新海航安全运营是最核心的原因。

  据海航方面知情人士介绍,桂林航空自成立之日起,各项生产经营工作均在海航航空的统筹下开展,由海航发挥大平台优势为其引入成熟的安全管理体系,可以说,“一张网”管控运营是桂林航空多年保障安全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自海航重整加入方大集团,各种公开资料显示,新海航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包括在市场严峻企业尚在努力脱困的情况下累计投入近200亿元资金加重加厚航材、维修等安全保障,企业实行驾驶舱“三人制”、飞行员上机前24小时不饮酒等要求更加严格的举措。

  然而,在新海航加重加厚安全的要求下,桂林方却拒不执行海航重整计划,使桂林航空长期脱离海航一张网管控运营体系,海航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的安全管控。

  据相关人士透露,桂林方在强行接管桂林航空后,派出的管理人员均非民航专业人士,同时不允许桂林航空参加海航的会议,不允许向海航进行工作汇报或提交业务材料。海航建立飞行干部每月安全工作述职制度,但桂林航空经多次提醒后仍然置之不理。

  显然,桂林航空脱离了新海航专业化、体系化、系统化的整体管理平台。而脱离新海航一张网管控运营体系后,桂林航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方面,安全管控无法落地,另一方面,桂林方却一再强调海航对桂林航空的安全责任,“飞行安全出了问题肯定追你的责任”。

  两权之下,海航相关企业依法依规中止为桂林航空提供相关保障服务,显然是海航在安全保障倒逼下的不得已和审慎决策。

  “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笔者以为,保障两个绝对安全任何时候都应摆在第一位,任何事情都要为安全让路。

  缘何“停保”:全面脱网加严重违约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从溯源桂林航空从成立起的股权情况,到2021年10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及下发的(2021)琼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明确桂林航空作为海航集团实际控制企业一并纳入到海航集团航空主业板块引战范围,载明“桂林航旅对桂林航空实际享有100%股权的权益”,即海航通过桂林航旅穿透享有桂林航空65%的权益。

  从重整计划到一张网管控运营的重整原则,构建了新海航法治化运行轨道,但显然桂林航空已严重偏航。

  近日,网上爆出的各种诸如海航党委任命干部到桂林航空吃了“闭门羹”的“大瓜”,超乎想象之外,但也证明了桂林航空完全违背重整计划,长期脱离海航一张网管控运营体系的事实。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在桂林航空没有得到有效落地的同时,是桂林航空的严重违约行为。

  海航完成破产重整后,桂林航空的一系列运行服务依然在由新海航相关企业进行保障,包括航材供应、航空维修、信息系统等。然而截至10月底,桂林航空已累计拖欠海航旗下上市公司海航控股及体系内相关企业各类费用7亿多元。

  严重违约之下,合同履行基础和各项技术服务合作基础已然不复存在,作为上市公司的公众利益受损。何况众所周知,海航破产重整加入方大时依然负债率高达百分之百左右,虽然近2年发展势头喜人,但进入民航淡季,整个民航依然承压。

  面对桂林航空不管是违背重整计划,全面脱网运行,还是严重违约,都需要新海航对企业后续发展、对员工、股东、旅客等各方利益有一个综合考量和慎重交待。

  如此裁定:呼唤法治正义

  据悉,近日,桂林一地区法院给海航相关企业分别下发先予执行裁定书,要求海航这几家企业继续履行相关协议。

  资料显示,海航企业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点,均在海南省。在海航企业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下,桂林该区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先予执行”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条件?

  更让人费解的是,桂林航空当天提出申请,该法院当天下裁定,期间未与海航方作任何基本事实核实,如此“闪电”式的裁定是否有悖常理,背后又有什么驱使?

  同时,一方面要求“先予执行”,想让你保障;一方面,欠着巨款违约,还没有任何担保,试想于情于理于法谁能干?

  相反,据了解,海航旗下几家企业作为桂林航空的债权人,就中止事宜向桂林航空多次履行提前通知、催告的义务,并向主管机构进行了报告,而且基于旅客后续保障依然在持续提供着部分服务功能……

  笔者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基本的法理一目了然,据笔者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此等案例闻所未闻。笔者以为,法院作为国家公器,更应敬畏法律,尊重事实,依法讲法,审慎用法,法院利用职权未审先判,通过裁判文书以向债权人进行施压之举,实属不妥,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据了解,此前,桂林地区法院便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受理相关案件,对依照重整计划应划转给海航的桂林航旅的股权进行查封,不仅导致重整计划执行受阻,更是为后来桂林方与海航两方的股权争议埋下了伏笔。

  笔者以为,法治化、市场化,是海航破产重整计划成功实施的保障,亦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有效路径。

  如今,桂林航空看似获得了想要的“自由”,但脱离新海航的桂林航能否“独飞”?希望各方以航空安全大局为重,切实严格执行重整计划,重回法治化、市场化的轨道,促桂林航早日安全复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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