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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2020年和2021年年报持续造假,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共计3.26亿元,利润总额1.67亿元,罗普特(维权)(688619.SH)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收到了上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
就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相关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的业绩情况等,《华夏时报》记者致函罗普特。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核心原因在于潜在的收益大于成本。”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王滢波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
在上交所11月7日发布的纪律处分中,详细披露了罗普特在2020年和2021年与客户签订的多个供货协议的情况,进而揭开了罗普特财务造假的详细情况。直至2023年6月,公司才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和追溯调整,罗普特的多项违法行为被厦门证监局认定违法。
天使投资人、知名互联网专家郭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罗普特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了市场诚信基础,破坏了市场信心,使得市场参与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降低,对证券市场的信任度降低,从而降低了证券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
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营收利润
根据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2亿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9亿元。
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然而,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了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4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2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4万元, 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 “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普特的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对此,上交所表示,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相关营业收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相关规定。
郭涛向本报记者指出,罗普特的财务造假行为不仅掩盖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向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错误的市场信息,欺骗了广大的投资者,将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前景等,从而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财务造假上市,
两年年报遭监管问询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普特的相关行为,构成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罗普特及时任9名高管被厦门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1600万元罚款;12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出具警示函。
对于上述事件对公司的影响,罗普特在公告中表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罗普特还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罗普特上市后的年报早就引起过监管的关注。2021、2022年,上交所连续两年向罗普特发出年报问询函,涉及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范。
罗普特成立于2006年,主营业务是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运维及其他服务等。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硬件+配套软件)、运维及安防培训服务。令人寻味的是,罗普特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时间是2021年2月23日,这意味着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的2020年、2021年恰是上市冲刺期。
彼时,罗普特公开发行新股4683.00万股,发行价格为19.31元/股。上市首日,罗普特盘中创下股价高点42.22元,此后便一路震荡走低。截至11月9日收盘,罗普特报收14元/股,市值26.27亿元。
业绩方面,罗普特上市次年即“业绩变脸”,在2022年实现营收1.69亿元,同比下降77%,归母净利润-2.02亿元,降幅高达329%。
2023年前三季度,罗普特营收约3.24亿元,同比增加212.4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47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3元;上年同期营收约1.0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390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21元。
一位不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罗普特持续亏损的业绩情况说明了该公司存在经营和财务问题,投资者应该警惕。
保荐费用 6824 万元,
“看门人”国金证券职责失守
值得注意的是,罗普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是国金证券。记者注意到,在罗普特IPO项目中,其保荐承销费用为6824.81万元,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总费用的79.82%。但作为“看门人”,国金证券却并未在罗普特IPO报告期内指出其财务造假迹象或财务存在其他问题,还通过转融通进行二次套利。
对此,郭涛表示,对于罗普特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并未指出财务欺诈问题,无疑是其作为“看门人”的失职。作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关于罗普特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中,国金证券对保荐代表人整改情况进行阐释,表示在知悉罗普特存在收入跨期情形后,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汇报并公告,同时督促上市公司进行差错更正。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如此高发的原因可能包括监管不力、企业利润压力大、管理层追求短期业绩等。
“财务造假的核心原因在于潜在的收益大于成本。”王滢波指出。他认为,要杜绝财务造假,一方面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使得造假成本大幅高于收益;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流程,避免权力寻租。同时,还要引进外部监督机制,避免权力部门的暗箱操作。
财务造假行为主要在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比较严重。郭涛指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可能出现在收入确认、成本计算、资产评估等环节。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问题呈现的特征可能包括:财务造假行为频繁、涉及金额巨大、影响广泛等。
“要根治财务造假,需要从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加大监管部门力度等多方面入手。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郭涛表示。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在资本市场中,诚信和透明是企业和机构的基本底线,违法行为和财务造假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投资者也需要增强风险意识,选择合规、负责任的投资机构和项目,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