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上述额度最终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公司可用自有资产为自身实际使用上述授信额度向金融机构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视情况需要可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上述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等业务时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额度的担保(或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方式以及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2023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一)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情况
公司近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厦门分行”)签订了《授信协议》(编号:592XY2023038832),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期间36个月。对于前述授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电路保护”)和第三方担保机构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小融资担保”)分别向招行厦门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由好利来电路保护和厦门中小融资担保为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司与厦门中小融资担保签订了《反担保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厦中小保质字第2023080号),以公司所持有的12项商标专用权作为反担保措施质押给厦门中小融资担保;好利来电路保护与厦门中小融资担保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厦中小保反字第2023080号),由好利来电路保护为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的债务向厦门中小融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好利来电路保护已就上述担保与反担保事项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进展情况
1.好利来电路保护于近日与招行厦门分行签订了《授信协议》(编号:592XY2023038839),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期间12个月。对于前述授信协议,公司向招行厦门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92XY202303883911),约定公司为好利来电路保护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好利来电路保护于近日与招行厦门分行签订了《授信协议》(编号:2023年厦滨北字第01026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期间36个月。对于前述授信协议,公司和厦门中小融资担保分别向招行厦门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由公司和厦门中小融资担保为好利来电路保护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好利来电路保护与厦门中小融资担保签订了《反担保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厦中小保质字第2023079号),以其所持有的6项专利权作为反担保措施质押给厦门中小融资担保;公司与厦门中小融资担保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厦中小保反字第2023079号),约定公司为好利来电路保护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的债务向厦门中小融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反担保。
上述担保及反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1.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名称: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296.992万元人民币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成立日期:1992年5月23日
法定代表人:陈修
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
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企业总部管理;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不含须经审批许可的项目);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2.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担保人好利来电路保护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单位:元
4.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1.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名称: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6月23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
法定代表人:芮斌
注册资本:2,2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好利来电路保护100%的股权。好利来电路保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单位:元
4.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好利来电路保护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反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名称: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7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22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鸿钧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融资担保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融资担保服务;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与厦门中小融资担保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中小融资担保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及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好利来电路保护为公司向招行厦门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92XY202303883211)
(1)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保证方式:保证人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3)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2.好利来电路保护为公司与厦门中小融资担保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厦中小保反字第2023080号)
债权人: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最高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2)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款项;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逾期担保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款项;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拍卖费、执行费、公证费、保险费、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差旅费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其他根据主合同约定因客观情况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起至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之日起满三年止。
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甲方代偿之日起满三年止。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公司为好利来电路保护向招行厦门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92XY202303883911、2023年厦滨北字第0102611号)
公司为好利来电路保护向招行厦门分行出具了2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分别为好利来电路保护向招行厦门分行申请的授信期间12个月的1,000万元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间36个月的1,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保证方式:保证人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3)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责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2.公司为好利来电路保护与厦门中小融资担保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厦中小保反字第2023079号)
债权人: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最高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2)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款项;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逾期担保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款项;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拍卖费、执行费、公证费、保险费、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差旅费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其他根据主合同约定因客观情况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起至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之日起满三年止。
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甲方代偿之日起满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90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1.69%,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好利来电路保护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