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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董事长冉云:公募交易新规有利于中小券商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推动形成良好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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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董事长冉云:公募交易新规有利于中小券商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推动形成良好发展生态摘要: 专题:公募基金费率改革第二阶段工作启动 大V戏称:“卖方研究所已经没有地址,只剩下遗址了”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闫军  证监会12月8日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专题:公募基金费率改革第二阶段工作启动 大V戏称:“卖方研究所已经没有地址,只剩下遗址了”

国金证券董事长冉云:公募交易新规有利于中小券商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推动形成良好发展生态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闫军

  证监会12月8日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6条举措推动形成良好行业生态。

  就此,国金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冉云表示,交易新规将推动中小券商开展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研究服务。此外,有观点认为,交易新规出台后,券商交易模式产品会成为证券公司调节佣金以及与基金公司开展不正当利益交换的新手段。

  对此,冉云认为,两种交易结算模式各有千秋,都是为了适应公募行业发展壮大后不同产品业务需求,进一步丰富公募基金与证券公司、托管人的业务选择,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比较。交易新规对同步推进券结产品和租用交易单元产品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考虑和部署。

  将推动中小券商开展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研究服务

  冉云认为,交易新规并不会挤占中小券商生存空间,反而会推动中小券商开展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研究服务。交易佣金新规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选择经营稳健、交易能力、研究实力较强的券商参与证券交易,并没有对提供研究服务的券商规模进行限定。

  且新规将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由30%降至15%,管理人最少分佣的券商家数由4家变为7家,立法本意即为增加中小券商的发展机会。

  同时,交易新规将研究服务与基金销售进行有效切分,并鼓励券商着重考核销售保有、投资者长期收益。这将有助于推动券商根据自身发展定位专注提升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加强在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领域投入,鼓励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的竞争,为不同需求的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加专业、更加优质的服务;基金销售能力较强的券商,亦可通过做大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通过正当方式获得尾随佣金分成。我认为,这种监管安排,让研究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回归本源,有利于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

  从近年数据看,已有中小券商在研究领域做出特色,在细分赛道提供差异化服务,买方机构也非常愿意为有特色、有深度、差异化的研究付费。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3年上半年,在佣金席位占比方面,前十名券商席位占比共计42.3%,较2022年同期的44.32%,下降2.02个百分点,开源证券、华创证券、东吴证券、国金证券、西部证券等多家中小券商在一些互联网、电新等细分行业提供特色化研究服务实现交易佣金分仓收入的增长。

  对同步推进券结产品和租用交易单元产品进行系统部署

  有观点认为,交易新规出台后,券商交易模式产品会成为证券公司调节佣金以及与基金公司开展不正当利益交换的新手段。

  冉云认为,交易新规对同步推进券结产品和租用交易单元产品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考虑和部署。

  首先,这两种模式并不是本次交易新规首次提出。早在2017年券结模式即开始试点,2019年转常规,2023年9月证监会下发通知,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管理人选择使用券结模式和租用交易单元模式。券结产品不受分佣比例限制,是根据自身交易模式的特点做出的监管安排,也是一直延续下来的。其实这两种交易结算模式各有千秋,都是为了适应公募行业发展壮大后不同产品业务需求,进一步丰富公募基金与证券公司、托管人的业务选择,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比较。

  前期,监管部门已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券商交易模式提质增效、提升服务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管理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交易模式。

  其次,交易新规重点关注了包括券结产品在内的所有公募基金产品佣金分配的公平性、透明性问题。如新规第七条规定,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交易、投研、销售等业务隔离机制,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参与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业务环节。

  基金公司内部应当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对本公司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因此,对于利用券结产品开展利益输送的情况,都将受到监管部门和公司内部严格监控和审查,在当前“长牙带刺”的严格监管背景下,相信任何人都要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再次,本次新规明确了全面的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机制。新规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与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的关联关系、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交易量年度汇总及分配明细、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及分配明细等信息。此处的披露明细同时包含券结产品和租用交易单元产品的。任何人想利用券结产品开展违规利益交换,都将在严格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接受监管部门、托管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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