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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升电子有限公司被罚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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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升电子有限公司被罚款14万元摘要: 转自:金融界本文源自:金融界金融界2023年12月21日消息,浙江通升电子有限公司因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被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4.0036...

转自:金融界

浙江通升电子有限公司被罚款14万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2023年12月21日消息,浙江通升电子有限公司因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被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4.003633万元。

据公告内容,2006年浙江通升电子有限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对已确权登记的混合3层建筑及混合4层建筑(1#厂房)加建至五层、局部六层;2010年在厂区范围内陆续搭建9处简易结构房,其中地面上沿围墙搭建6个,1#厂房屋顶上搭建3个,均为生产及辅助用途;2020年9月,未经审批在厂区用地范围内拆除原登记的混合1层建筑,擅自建成一幢三层钢结构房(A1钢构)。根据乐清市图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面积测量报告》显示,公司用地范围内共计违法建筑面积为3013.25平方米:其中1#厂房违法建筑面积1426.96平方米;A1钢构违法建筑面积956.73平方米;9处简易结构房违法建筑面积为629.56平方米。根据乐清市联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2023年10月出具的《估价报告》显示,该违法建筑物(共计3013.25平方米)于估价时点的重置价价值总额为人民币1867151元。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月出具的意见,西首钢3建筑的退让距离不足,北首混5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当事人的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浙江通升电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构成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根据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3个月内对北首混5(1#厂房)加建的1426.96平方米违法建筑补办相关手续,作出如下处罚:1.限期1个月内拆除违法建设的A1钢构(违法建筑面积956.73平方米)及9处简易结构房(违法建筑面积629.56平方米,包括:1#简房31.36平方米,2#简房162.34平方米,3#简房5.77平方米,4#简房161.32平方米,5#简房7.82平方米,6#简房39.7平方米,7#简房36.3平方米,8#简房20.4平方米,9#简房164.55平方米),共计拆除面积1586.29平方米;2.处建筑工程总造价1867151元7.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零叁拾陆元叁角叁分(人民币14003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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