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凯伦股份(维权)(300715)公告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至此,凯伦股份涉嫌虚假陈述的证据已初步清晰,已经符合立案要求,近期将代理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律师团队同步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凯伦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凯伦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旭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最终流入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5,937.70万元,其中,2021年6月17日,凯伦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5%,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二、凯伦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1,767.65万元,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0,375.95万元,2021年全年发生额24,875.95万元,2022年1-6月发生额6,891.70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62%、8.84%、2.69%,凯伦股份未按规定,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凯伦控股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凯伦股份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21年6月17日到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凯伦股份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凯伦股份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