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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新潮能源(600777)投资者后一次处罚的索赔诉讼时效要比第一次处罚索赔时效先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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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新潮能源(600777)投资者后一次处罚的索赔诉讼时效要比第一次处罚索赔时效先超过摘要: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针对新潮能源(维权)(600777)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后一次处罚的索赔诉讼时效可能要比第一次处罚索赔时效先超过,需要投资者特别注意。(...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针对新潮能源(维权)(600777)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后一次处罚的索赔诉讼时效可能要比第一次处罚索赔时效先超过,需要投资者特别注意。(许峰律师专栏)

  2022年12月30日,新潮能源公告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新潮能源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公司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公司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针对2022年底的处罚,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6月27日到2021年3月4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且在2021年3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因为处罚时间是2022年年底,应该适用新司法解释确认诉讼时效,故到2024年3月初,诉讼时效可能将届满。

  此外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60077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对于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继续发起索赔。因为该部分违规是在2023年底作出处罚,应该根据老司法解释确认诉讼时效问题,故该部分诉讼时效应该到2024年12月届满。(新潮能源维权入口)

  许峰律师代理的新潮能源(600777)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部分新潮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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