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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市公司涉诉1.8亿余元,董事长违规不披露需承担什么后果?丨局外人
上市公司负责人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是否构成违法?应承担何种后果?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某技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公诉机关指控,某技术(上市)公司因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他人分别提起两起民事诉讼,并分别于2019年1月底、5月13日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涉案诉讼标的共计1.8亿余元。
而根据公司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该公司2018年年末净资产2.25亿余元,涉事却未披露数额累计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时表示,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其负有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义务,但公司并未按照履行披露义务,情节严重,但其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表示,如上市公司发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但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桑田则表示:“上市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公平,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在注册制全面落地实施的背景下,对上市公司高质量披露信息提出更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