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长河(国际问题学者)
日前,“北极鲶鱼”炫富事件有了新进展。据通报,深圳市纪委监委对网友“北极鲶鱼”的爷爷、深圳市原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局长钟庚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钟庚赐开除党籍处分并降低退休待遇、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钟庚赐退休16年后依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说明腐败分子不管埋多深、藏多久,终究逃不过党纪国法的惩罚,也表明了我国铁腕反腐的坚定决心。“鲶鱼”终食恶果,大快人心,也再次引发公众对反腐话题的新一轮关注。
笔者在德国工作生活多年,由“北极鲶鱼”炫富事件联想到德国式反腐。与南欧、东欧一些国家相比,德国社会风气晴朗,腐败问题比较罕见。欧盟的腐败调查报告显示,德国反腐水平优于欧盟国家平均水平。究其原因,这与德国人对官员有着近乎“洁癖”式的要求有关,与整体社会风气有关。
先说德国前总统伍尔夫这一反例。2010年走进望景宫的“帅哥”伍尔夫曾是德国历史上最年轻的总统,当了不到两年就被指靠关系获得优惠房贷而黯然辞职,成为德国战后任职最短的总统。后因涉嫌受贿753.9欧元(宾馆房费),伍尔夫在汉诺威地方法院接受审判,成为德国历史上第一位坐到被告席的前总统。这还不算,名誉扫地的伍尔夫被第二任妻子赶出家门。
700多欧元顶多是某些腐败人员的一顿饭钱,但伍尔夫付出的代价却极高——丢官、妻离、官司加身、名誉尽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对受贿处罚金额的基本起点定得极其低——只有区区5欧元。
德国反腐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典》,其中有关贿赂罪的条款是确定腐败行为法律后果的主要依据。1997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反腐败法》。2004年,德国联邦内政部颁布新的《防范腐败行为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体现了德国人细之又细、操作性强的特点。比如,把受贿处罚金额定为5欧元,连续三次受贿5欧元就要开除公职,并且对行贿与受贿者的处罚是对等的。
为预防腐败发生,德国对公务员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规范。一是办事“四只眼睛”的原则。重要决策如招投标、财政支出等必须获得两个人把关和执行。二是岗位轮流的原则。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部门、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3年。三是公务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特例需上级审批。四是接受礼品必须申报上交,征得上级同意才能留给个人。
为防患于未然,《防范腐败行为条例》还将可能发生腐败的迹象概括为中性迹象和报警性迹象两类,提前预警。预警迹象包括公务员有不合理的高水准生活,有酗酒吸毒或赌博等行为,对变换职务或者调动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同一些企业之间有不同寻常的私人交往等等。德国公共部门普遍设有反贪联络人,负责监督查处不法行为,要求公开官员卸任后5年内的活动情况。
德国还对机构行贿受贿做出明确规定。德国《刑法典》规定,在国内或国外交易中提供、支付或接受贿赂的人员均属刑事犯罪。德国《行政犯罪法》规定,公司应对代表该公司实施的腐败犯罪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以防止腐败犯罪,公司如触犯此类法律则可能需要支付最高达1000万欧元的罚款。德国设有一套网上查询系统,供人随时调阅联邦机构任意一笔采购的详情。
除了制度管人之外,德国还从道德层面打造清朗、不想腐的社会风气。长期以来,德国受古典哲学的熏陶和教化,崇尚理性。从历史上看,德国在宗教改革之后,新教的勤俭、简朴的精神对德国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人们会对自己的腐败行为产生愧疚和负罪感。
两次世界大战深刻地改变了德国人的精神内核。二战结束后,德国追求政治生活的朴素和务实,形成了比较廉洁的政治社会风气。在教育上,德国从幼儿园开始就注重塑造儿童的高尚品格,培养未成年人今后自觉远离腐败,自觉抵制腐败。
舆论媒体监督是防止腐败的另一道闸门。德国媒体之间竞争激烈,为了吸引读者增加流量,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一旦腐败丑闻和绯闻曝光,就得引咎辞职。除了前述伍尔夫,连前总理科尔这样促成两德统一的政治伟人都因政治献金案曝光而被迫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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