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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002104)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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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002104)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摘要:   2023年12月11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恒宝股份(维权)(002104)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审核...

  2023年12月11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恒宝股份(维权)(002104)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审核以及其他安排。律师团队同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此前2023年9月8日,恒宝股份(002104)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恒宝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为恒宝股份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相关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此外,恒宝股份还曾因子公司失控方面的信息披露违规收到监管函。2022年4月29日,恒宝股份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2022年5月10日,恒宝股份公告收到深交所《监管函》。违规事实为,恒宝股份持有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102%股权。2021年2月26日起,一卡易时任管理层与恒宝股份存在纠纷,导致恒宝股份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直至2021年4月1日,恒宝股份才发布《关于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公告子公司失控事项,一卡易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不再纳入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18年4月27日到2022年9月3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年9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1年2月26日到2021年4月1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恒宝股份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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