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金融杂志
据证券之星消息,12月12日北向资金增持155.9万股郑州银行(002936.SZ/06196.HK)。近5个交易日中,获北向资金增持的有5天,累计净增持580.86万股。
近20个交易日中,郑州银行获北向资金增持的有10天,累计净增持42.49万股。截至目前,北向资金持有郑州银行4642.68万股,占公司A股总股本的0.51%。
从三季度报数据来看,郑州银行经营业绩陷入负增长,营收降幅超10%,在42家上市银行中垫底,净利润降幅近20%,仅高于浦发银行,不良率对比同业偏高,资产质量不容乐观。
此外,据《商讯·公司金融》统计,郑州银行公告显示,年内涉及多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34亿元。
三季报业绩“双降”
资料显示,郑州银行成立于1996年11月,前身为在48家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成的郑州城市合作银行。2015年12月,郑州银行在港交所主板上市,2018 年9月,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截至2023年9月末,郑州银行的资产总额达到6220.5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05.38亿元,增幅5.16%;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为3536.5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27.37亿元,增幅6.87%,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在负债端,郑州银行的负债总额达到5664.5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75.62亿元,增幅5.11%;吸收存款3583.0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了205.9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了6.10%。
经营业绩上,郑州银行今年前三个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4.78亿元,上年同期实现117.23亿元,同比下降10.62%;实现净利润28.49亿元,上年同期实现35.44亿元,同比下降19.61%,营收净利双双大幅下滑,表现不容乐观。
从营收结构来看,今年前三季度郑州银行实现利息净收入90.18亿元,上年同期实现94.55亿元,同比下滑4.63%。其中,受息差收窄影响,郑州银行利息收入188.31亿元,同比下滑1.55%。此外,利息支出98.13亿元,同比增长1.46%,拖了利息净收入的“后腿”。
在非利息净收入方面,今年前三个季度,郑州银行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42亿元,上年同期实现5.48亿元,同比下滑19.25%;实现投资收益9.0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2.29亿元;资产处置收益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0.10亿元;公允值变动收益0.5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82亿元;汇兑损失0.14亿元,较上年同期损失了10.90亿元;其他业务收入实现0.1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0.10亿元;其他收益实现0.50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0.43亿元。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减少和汇兑损失的增加使得郑州银行营业收入负增长进一步失速。
此外,今年前三个季度,郑州银行的营业支出为71.36亿元,上年同期支出73.63亿元,同比下滑3.09%,成本收入比为21.22%,较上年末减少了1.77个百分点。其中,信用减值损失支出47.97亿元,上年同期支出51.90亿元,同比减少7.58%,但业务及管理费支出22.23亿元,上年同期支出20.55亿元,同比增长8.18%。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截至2023年9月末,郑州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05%、11.99%和9.68%,较年初分别增长了0.33、0.36和0.39个百分点。
虽然最新资本充足率数据,均较上年末有所增长,但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23年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中,三季度同业银行这三项指标分别为14.77%、11.90%和10.36%,郑州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低于同业银行。
不良率偏高
截至2023年9月末,郑州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66.4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2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88%,与上年末持平,较半年报中1.87%上升了0.01个百分点,三季度不良率有所抬头,且郑州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于《2023年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中三季度同业银行的不良率1.61%,在A股上市的42家银行中不良率偏高,仅次于青农商行的1.89%。
从贷款五级分类来看,截至9月末,郑州银行正常类占比为95.95%,较年初下降了0.16个百分点;关注类占比为2.17%,较年初上升了0.16个百分点;次级类占比为1.35%,较年初下降了0.07个百分点;可疑类占比为0.37%,较年初下降了0.03个百分点;损失类占比为0.16%,较年初上升了0.10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均有所增长。
此外,截至9月末,郑州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为161.19%,较年初下降了4.54个百分点,低于三季度同业监管指标的207.89%,仅高于民生银行的149.21%和华夏银行的160.06%。
综合上述数据来看,郑州银行的不良率虽较上年末没有变化,但第三季度不良率却有所抬头,且关注类贷款较年初有所上升,在资产质量上有恶化的风险,且贷款风险抵补能力也是有所减弱。
借款合同纠纷达3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郑州银行今年内还涉及多起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诉讼案,涉案金额共超34亿元。
3月31日公告显示,郑州银行因与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舒蒲娟、李喜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11.37亿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等。
4月20日公告显示,郑州银行因中牟支行与河南美尔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王小兴、郑州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景麟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美瑞实业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西四环支行与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艳、陈锦东、陈磊、林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分别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牟支行相关案件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5.34亿元及利息等,西四环支行相关案件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6.00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9月21日公告显示,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因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楚金甫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5.5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11月24日公告显示,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因与河南汇艺置业有限公司、李慧、司德贤、李景香、蒋燕、李亚东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6.40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近三年未分红
除经营业绩各项指标下滑,郑州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也不受投资者欢迎,自上市以来股价就不断走低。
郑州银行股价从2018年9月25日最高价8.09元/股,跌至2023年12月7日收盘价2.05元/股,跌幅达74.66%,而三季度报中归属于郑州银行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显示4.80元/股,12月7日收盘价较之折价57.29%,早已“破净”。
对此,股吧中,已经有不少股民对郑州银行唱衰,喊话“继续加仓,把小郑搞成ST。”“郑州银行能退市吗,按净资产打七折退给我们,我们不玩了,多的算你们辛苦费,不少百把亿呢!”。
《商讯·公司金融》注意到,郑州银行已经连续三年没有进行现金分红,据公开信息显示,自2018年上市以来,郑州银行仅在2018年和2019年进行过两次现金分红,分别分红8.88亿元和4.4亿元,2020年和2022年郑州银行的利润分配同样未进行现金分红,但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每10股股份转增1股股份,2021年则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郑州银行在现金分红上的表现让很多投资者怨声载道,11月10日,有投资者在东方财富网投资者互动平台向郑州银行提问“为什么无论投资者怎样呼吁三年就是不分红?请正面回答!”对此郑州银行董秘回复“感谢您的关注!有关不分红的原因请见我行于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专项说明。”
郑州银行发布的《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专项说明》显示,2022年不进行现金分红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郑州银行积极贯彻落实政府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要求,认真践行地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大对中小企业帮扶力度,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措施,持续让利实体经济,盈利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近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郑州银行不断加强风险的前瞻管控,加快推进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制定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加大拨备计提力度,顺应监管引导留存未分配利润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为本行保持经营稳定提供保障。
三是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政策要求日益趋严,内源性的资本补充是中小银行保证资本充足、特别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水平的重要途径,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作郑州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有利于提升该行资本充足水平,以支持该行的战略转型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从公告信息来看,郑州银行未进行现金分红所留存的利润会用于风险抵补和资本补充,但投资者对这样的解释并不买账,在股吧等投资者论坛中,股民们纷纷表示不满,还有部分投资者建议应降低公司高管年薪。
针对上市公司分红管理,证监会10月20日对外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制定、实施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中,第九条提出,对于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