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新潮能源(维权)(600777)第一次被证监会处罚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出现进展,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新潮能源赔偿投资者部分损失,投资者获得胜诉。(许峰律师专栏)
目前律师团队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第一次处罚和第二次处罚引发的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同步推进,提醒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注意。
2022年12月30日,新潮能源公告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新潮能源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公司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公司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此外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60077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对于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以及相关判决,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7年6月27日到2021年3月4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且在2021年3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发起索赔。(新潮能源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