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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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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摘要: 原标题:法规速递: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

原标题:法规速递: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法规速递: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

内容提要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人民币2,400元/年(或人民币200元/月)。

据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7月4日发布了金规[2023]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对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2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

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

► 医疗保险

► 长期护理保险

► 疾病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险种将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

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和产品

► 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此外,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 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其他规定

► 对人身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 通过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记录其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方便消费者即使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抵扣。

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2023)(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

内容提要

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6月28日联合发布了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文(以下简称“53号文”)。

53号文明确,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涉及以下内容的地方政策将被清理:

► 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 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53号文中提及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政策,如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等也属于政策清理的范围。

根据53号文,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将梳理编制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的通知(京汇[2023]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粤汇发[202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的通知(深外管[2023]16号)

内容提要

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202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开展试点1,优化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据此,三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于近期分别发布了试点管理规定。

根据三地所发布的试点管理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

►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 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 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则上述金额门槛减半。)

► 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 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所在地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 境外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建议相关企业阅读试点管理规定详情并采取行动。如有疑问,可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注: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发布的官方信息,三地试点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 优化整合现有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业;

► 增大企业跨境资金运营自由度,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

► 支持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 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

上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计划实施办法(沪商促进[2023]172号)

内容提要

为紧抓全球投资新机遇,促进吸引和扩大外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沪商促进[2023]172号文(以下简称“172号文”)开启了上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全球伙伴”,即与上海建立招商引资合作关系的企业、机构和组织,促进外商投资。这些全球伙伴将为上海引荐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协助推进项目落地。以下实体可被认证为全球伙伴:

► 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地产咨询顾问等。

► 跨国银行、知名创投机构、头部产业基金等。

► 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上海市重点产业的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等。

► 各类国际合作组织、功能性平台、行业协会等。

符合条件的全球伙伴可获得多种资金奖励、荣誉表彰,或在人才政策、签证等方面享有便利和保障。例如,由全球伙伴引荐并推动落地的外资项目,实到资金和项目运作在上海的,可根据实到外资金额给予全球伙伴一定资金奖励。

预计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将进一步制定和发布相关操作细则。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3025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https://www.ey.com/zh_cn/china-tax-alerts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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