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 冯典俊
游戏大厂莉莉丝向五矿信托索赔投资损失一案,有了新的进展。
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开,上海莉莉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莉莉丝”)、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五矿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莉莉丝向一审法院上诉,请求判令五矿信托赔偿莉莉丝投资款损失2909.25万元及利息等,理由包括五矿信托对投资项目前期尽职调查不到位,项目风险评估有误;未及时跟踪信用风险;未及时披露风险信息等。
此前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五矿信托在推介资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况,且在融资方出现风险后尽到职责与义务,不存在损害莉莉丝利益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莉莉丝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随后,莉莉丝对该案件进行上诉。
二审法院进行了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莉莉丝:“推介资料”有误导
莉莉丝诉五矿信托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莉莉丝因与五矿信托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前一审法院查明,招商银行接受五矿信托委托,代理推介了五矿信托-璟川汇金系列信托计划。基于招商银行的推介,莉莉丝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9月23日通过网银系统与五矿信托签订合同及协议,购买信托计划收益权。招商银行与莉莉丝签署风险揭示书,告知相关信托文件约定内容、受益人权利与义务及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并对莉莉丝进行了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2021年7月16日,莉莉丝向五矿信托支付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款2000万元,2021年9月24日支付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款1000万元,莉莉丝的风险等级为A5。截止2022年2月17日五矿信托支付莉莉丝信托权益回款90.75万元,尚欠受益权转让款2909.25万元未付。
该产品信托资金用于受让福建科欣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阳光城集团下属项目公司应收账款债权,阳光城集团以共同债务人方式提供担保,产品评级为R3级。2020年、2021年6月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委员会对阳光城集团的信用评级为AA+,2020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阳光城集团信用评级为AAA级,截至2021年6月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阳光城集团信用评级为AAA级。
此前一审法院对莉莉丝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莉莉丝随后提起上诉。
莉莉丝认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五矿信托已经对产品风险履行了审慎、合理审查义务。五矿信托仅对案涉信托产品底层资产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没有对初始债务人及阳光城集团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是否充足进行评估。
在风险揭示义务上,莉莉丝认为五矿信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没有对信托产品风险特征作出说明,其仅在推介资料“风险揭示”一栏简单罗列了各类风险,而没有对其具体含义以及特征作出解释。
而且,莉莉丝认为五矿信托存在误导性行为。推介资料“增信措施”罗列有5项,使得莉莉丝误认为增信措施充足,但事实上有4项不属于增信措施。唯一的增信措施“阳光城集团作为共同债务人并提供担保”,因底层资产的债务人均为阳光城集团下属项目公司,故存在一损俱损的情况。
二审法院:合格投资者理应充分了解产品
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五矿信托应否对莉莉丝承担信托投资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进行评析:
关于五矿信托是否对产品风险履行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和告知义务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五矿信托在信托计划设立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计划拟投资的标的进行了尽职调查,并由专业机构出具相关意见书和报告,履行了适当性审查义务。而且,《信托合同》对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等事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莉莉丝对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进行充分的了解。
关于五矿信托是否对产品风险因素及收益特征履行了揭示和告知义务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详细载明阳光城集团存在短期债务占比较高、面临较大偿债压力等风险;五矿信托在《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文件也提示了产品的风险等级、风险的内容、风险的承担,并对信托产品收益方式、收益特征等内容进行了说明,莉莉丝理应知悉。
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推介资料载明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但《信托合同》提示“本信托计划项下单位业绩比较基准以受托人公告为准,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五矿信托作为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类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
关于案涉信托产品推介资料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该信托产品的推介文件最后温馨提示载明,推介资料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书、不构成任何邀约或承诺,一切以法律文件为准。二审法院进一步解释,推介材料描述的内容并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具体保证,不能据此主张存在虚假宣传或者误导。莉莉丝作为合格投资者,在其选择投资案涉信托产品,其具有相应的投资眼光和风险认知,在签订上述合同过程,理应对推介资料的内容知悉和理解。
综上所述,莉莉丝上诉所持五矿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未对产品风险履行审慎的审查义务,未履行风险揭示和告知义务,未履行勤勉尽责及信息披露义务,在产品推介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等意见均没有事实依据,其据此主张五矿信托承担投资损失亦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