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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admin 2024-03-22 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摘要: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0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3月22日

  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银团成员通过贷款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种类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同一组别的期限、利率、用途等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的大额风险暴露;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银团贷款行业自律规则、发布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等行业自律工作。地方银行业协会在本地区开展相关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一)设计银团融资结构,制定分销方案,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及时跟进分销进度并告知借款人;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牵头行应当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根据银团规模、组团和分销情况,银团接受借款人委托,可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角色,并按照本办法和银团贷款合同协助牵头行履行相应职责。

  银行按照本办法开展转让交易的,不得突破前款规定。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负责担保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建立台账;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获悉后尽早通知银团成员;

  (八)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对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根据代理行工作职责,在银团内部增设结算代理行、担保代理行等角色,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开展相应贷款管理工作。承担同一事务的代理人只能由一家银行担任。

  代理行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分组银团贷款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者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四章 银团贷款合同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贷款转让;

  (十一)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二)适用法律;

  (十三)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和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归还的银团贷款资金。

  (一)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 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 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 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 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一)牵头行或者代理行未按照合同履行贷款调查、管理职责的;

  (二)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三)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四)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五)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银团贷款合同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银行应当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建立内部超限额审核机制,向借款人充分揭示和披露费用构成、计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

  (一)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发放贷款;

  (二)假借银团贷款名义,但未实质提供银团服务;

  (三)未按照约定履行银团筹组或者代理职责;   

  (四)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受让方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享有银团贷款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银团贷款合同规定的义务。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按照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开展银团不良贷款转让的,适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良贷款转让相关监管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地方银行业协会可以收集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具体内容与会员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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