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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为用户开通流量包 北京联通被指侵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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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为用户开通流量包 北京联通被指侵害消费者权益摘要: 被各种商家营销套路侵害权益?买到的商品出故障投诉无门? 黑猫投诉平台全天候帮您解决消费难题【消费遇纠纷,就上黑猫投诉】  未来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 王军伟)“您好,我是联通...

被各种商家营销套路侵害权益?买到的商品出故障投诉无门? 黑猫投诉平台全天候帮您解决消费难题【消费遇纠纷,就上黑猫投诉】

  未来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 王军伟)“您好,我是联通公司客服专员,看到您近期通讯和网络流量使用情况,为您升级5G网络,并赠送您上网流量。”看似是为提升用户服务质量推出的活动,用户参加后却发现所谓的“活动”实为收费套餐。

  谁动了我的账户?

  近年来,消费者经常会接到手机卡所属运营商客服人员或渠道专员的电话,被推销、甚至被诱导增开业务。尽管相关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运营商的监管力度,但移动通讯行业的不规范营销和经营行为仍屡禁不止。

擅自为用户开通流量包 北京联通被指侵害消费者权益

  近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通)用户王女士的家人向未来网记者投诉称,王女士使用的是北京联通沃派套餐(48元优化版),该卡已使用超3年,套餐中包含每月全国流量20GB、北京地区区域流量20GB,套餐中的流量足够王女士日常使用。

  不久前,家人通过中国联通App帮王女士查询话费套餐详情时发现,在王女士及家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今年8月27日下午14时29分,王女士的北京联通卡被一家名为“邯郸市千乐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千乐多)开通了“5G大流量权益包19元档”流量包套餐,截至目前已连续扣费3个月。

擅自为用户开通流量包 北京联通被指侵害消费者权益

  业务办理详情/投诉人供图

  对此,王女士回忆称,在今年8月底前后,其经常接到自称是联通公司话务员的电话,虽该工作人员极力向其介绍相关业务,但王女士表示并未授权北京联通为其开通“5G大流量权益包19元档”的套餐,她对邯郸千乐多公司话务员为其开通的业务并不知情。

  “她(王女士)根本就没有服务密码,是谁授权邯郸千乐多话务员为其办理的流量包套餐业务?邯郸千乐多此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王女士家人向记者介绍说,“目前王女士已年过六旬,经常在家使用WiFi上网,对流量并无过多需求,使用的流量也从未超过该卡原套餐自带流量,北京联通公司为获得更多利润,故意扩大用户消费,且在未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套餐,涉嫌消费欺诈。”

  用户提供的业务办理详情显示,该业务的变更失效时间为:2029年12月31日23时59分59秒,也就是说若王女士家人未及时发现此情况,该套餐将持续至2030年。

  记者在社交平台浏览发现,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一位旅居国外的用户在黑猫投诉【投诉入口】平台也发起了对中国联通的投诉,同样表示邯郸千乐多诱导其增开业务套餐,而且无法撤销。

  投诉内容显示,“用户接到10016电话,客服人员以官方的口气表示,不需要任何改变可以升级合同,让用户手机上确认合同改变。等到短信合同发过来才发现,需要承诺每个月40元的通信费,而且不能撤销”。

擅自为用户开通流量包 北京联通被指侵害消费者权益

  图据黑猫投诉

  谁将用户信息泄露给邯郸千乐多?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严峻,相关部门也多次出手整治相关违法行为。邯郸千乐多公司获取用户手机号码、套餐详情等用户敏感信息,北京联通是否知情?北京联通在未获得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将用户信息向第三方公司透漏?

  2013年9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实施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另外该规定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为用户办理业务的邯郸千乐多与北京联通是什么关系?邯郸千乐多是否获得北京联通授权为用户办理业务?在没有用户服务密码确认的情况下,能否为用户办理业务?带着种种疑问未来网记者电话联系了北京联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向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并及时给出回复。随后,记者将采访函发送至该工作人员提供的电子邮箱,截至发稿前,未来网记者未收到相关回复。

  针对通讯行业存在的乱象,2018年8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明确规定,在宣传推广资费方案时,应当全面、准确、通俗易懂,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以及有效期限、计费原则等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应当履行提醒义务。

  律师:擅自为用户开通业务涉嫌侵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刘杰律师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刘杰表示,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因此,邯郸千乐多话务员为王女士开通业务前,应向王女士详细介绍该套餐收费情况、包含的内容、合同截止时间等相关信息,若未尽到相关义务则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用户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费用,若用户因此造成损失的,用户还可要求相应赔偿。

  “若邯郸千乐多话务员在向王女士推销相关服务时,故意隐瞒该套餐的重要信息,还可能涉嫌消费欺诈。此时,用户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刘杰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刘杰称,一些不法商家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

  此外,刘杰表示,消费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利用欺诈手段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品质低劣、价格便宜,不法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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